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作者: 时间:2021-03-02 点击数:

(一)凡属于下列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,应予赔偿
1.
尚未掌握操作技术、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动用设备造成损坏的;
2.
未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卸设备,造成损坏的;
3.
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;
4.
保管人员保管不当,造成损坏或丢失的;
5.
其他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

(二)凡属于下列非责任事故的免予赔偿:
1.
仪器设备本身缺陷造成的损坏;
2.
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损坏;
3.
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

(三)赔偿原则:
1.
损坏、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;
2.
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3.
整机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的按整机价值酌情计价赔偿;
4.
对电脑、照相器材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物资的赔偿,一律按现行市场价格赔偿。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,应加倍计算赔偿

(四)责任事故发生后,必须在查明原因,做出详细的书面材料,根据赔偿原则由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批处理。

(五)重大事故发生后,应保护现场,由学校组织审查。

(六)仪器设备被窃后应及时报中心办公室,案情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,凡隐瞒、歪曲事故真相的,要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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